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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制定出台《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时间:2017-01-23 14:38  来源:太白县纪委   作者:太白县纪委   点击:

  近日,太白县制定出台《中共太白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从制度层面明确了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协作配合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我县反腐败协调工作,形成了反腐败工作合力。

  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缩减为6个,分别为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长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建立反腐败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成员,形成全县反腐败和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核心和指挥中枢。

  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任务主要是研究全县反腐败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败工作,听取成员单位反腐败及案件查办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协调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关系,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等。

  建立办案配合机制。在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方面,要求成员单位对各自受理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经审查属于其他成员单位依纪依规进行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相互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及时对接收案件线索进行处理,并向移送机关反馈处理情况。在办案协作配合方面,要求成员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应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在案件信息通报方面,要求成员单位相互通报违纪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重要措施、重要情况、处理结果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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