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太白县纪委监委出台《办案协作区组内案件交叉互审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二条,对镇和派驻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承办党纪政务案件审理工作作出规定,有力提升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水平。
一是明确交叉互审范围。将全县7个镇纪委、4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调整划分为三个办案协作区,指定委机关一名常委(委员)牵头抓总、一个纪检监察室包抓联系,明确协作区成员单位间承办党纪政务案件一律实行组内交叉审理,有效解决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工作力量薄弱、查审分离难、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现实问题。同时,根据《办法》对《案件移送审理呈批表》《案件审理形式审核表》《案件受理审核表》《提请补证审核表》《补证回执表》等审理常用表格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是明确交叉互审流程。《办法》明确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承办案件审查调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理呈批表》,随同审查调查卷报包抓联系室,由联系室在协作区组内拟定审理单位,经包抓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案件承办单位将案件移送指定单位进行审理。审理单位审理人员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在综合考虑违纪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的基础上,依纪依法依规提出审理意见。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制作《阅卷笔录》,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据实填写《提请补证审核表》,经办案协作区联系室审核,包抓领导审签后,将审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随同案卷交还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补充完善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提交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协审,并根据协审反馈意见对案卷进行补充完善。
三是明确交叉互审条件。《办法》明确审理单位接到组内成员单位移送案件后,应当及时对案卷从问题线索、主体身份材料、审查调查相关文书、证据材料、涉案款物处理意见有无缺失,是否形成调查报告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根据形式审核情况据实填写《案件审理形式审核表》。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审理单位填写《案件受理审批表》,经办案协作区包抓领导审批后,正式接收审理。经审核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