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共两款规定,第一款是统计造假,即主观上存在造假故意的情形,该款不以损害后果为必要构成条件,即使情节较轻仍能构成该款违纪……”
近日,凤县纪委监委“微课堂”准时开讲,委机关全体干部围坐在一起,认真聆听授课人对党纪条规的详细解读。主讲人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剖析每一条规定背后的深刻内涵和适用情形,让大家对纪律处分条例有了更为直观、清晰的认识。随后,办公室主任分享了写好纪检监察机关综合文字材料的经验,从标题的拟定到内容的架构,从语言的规范到逻辑的严谨,每一个环节都毫无保留地传授经验,让在场的干部们收获颇丰。课堂上,大家时而低头记录要点,时而抬头思考提问,现场学习氛围浓厚热烈。
“以前遇到统计造假案件的处分适用问题,总是拿不准,现在心里有底了。而且在公文写作方面,那些固定表述的讲解,让我意识到自己之前存在不少错误,以后不会再犯。”会后一位年轻干部兴奋地说道。其他干部也纷纷表示,“微课堂”这种形式非常好,能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实用的业务知识,对提升自身能力有很大帮助,希望以后能多开展这样的活动,持续为自己“充电赋能”,以更好地适应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
今年以来,凤县纪委监委紧扣“三化”建设年行动要求,采用“例会+微课堂”模式,将业务学习融入日常工作中,通过定期的例会交流与“微课堂”的针对性讲解,有效解决了干部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极大地提升了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让大家在日积月累中练就履职尽责的“硬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