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通信地址
地址:宝鸡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宝鸡市陈仓大道行政中心1号楼)
邮编:721000
四、来访接待时间和地址
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地址:宝鸡市纪委监委举报中心(宝鸡市陈仓大道行政中心1号楼C座1楼北侧)
五、举报电话号码
12388(省级统一管理、集中接听)
六、网站网址
https://shaanxi.12388.gov.cn/baoji
七、处理程序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
1.检举控告:对初次检举控告,按规定及时处理。对署名、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的,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核查处理。对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留存备查,不再告知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
2.申诉:一是对党组织、党员不服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在3个月内办结,告知申诉人复议、复查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查的,对申诉人说明理由。申诉人仍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二是对监察对象不服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1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申诉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2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3.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二)属于上级、下级或者其他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
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下级或者其他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予以转送。
(三)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协商后交还有关材料。
八、行使信访举报权利应注意的事项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2.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