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特约监察员的聘请范围
特约监察员是市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主要从市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市政协委员,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二、特约监察员的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3.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5.身体健康。
三、特约监察员的职责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市纪委监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特约监察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2.对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3.参加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
4.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成效;
5.办理市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特约监察员的权利
1.了解市监委和各县区监委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或者列席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4.参加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5.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6.受市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五、特约监察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2.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3.参加市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市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4.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5.未经市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6.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六、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2.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3.市纪委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4.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5.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七、特约监察员的组织管理
1.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统筹协调特约监察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走访,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意见、建议和批评,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
2.特约监察员在市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受聘期满自然解聘。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或本人请辞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由市监委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
3.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市监委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报销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4.本办法由宝鸡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