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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规则》需关注三个关键点

时间:2020-05-29 17:14  来源: 岐山县纪委监委   作者:王洋   点击: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出台,是我们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举措,对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如何进行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第一个关键点。

《规则》中共列举了五条检举控告途径,前四条包括了邮寄信件反映、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电话反映、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电子平台反映等渠道,第五条作为兜底条款,这五条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反映渠道。就是说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只要能将相关问题反映到纪检监察机关的,都能被接受,这很大程度满足了不同人群采用不同反映渠道的诉求。同时《规则》从反向说明了受理检举控告的范围,即哪些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一是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这一条指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方式方法,避免了程序上不合规的情形;二是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这一条规定了不在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不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办理,避免了因职责无法处理的情形;三是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这一条明确了反映问题要有相应的实质内容,避免了无法查证的情形。总之,这三条的列举,为检举控告者指明了反映的方向,也理清了受理的范围。

明确了对检举控告的接受和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办理这些检举控告,处理的规范程序和注意事项则是需要关注的第二个关键点。

《规则》从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等几个方面对办理检举控告的全过程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解释。既有对检举控告的筛选和研判,按级别、部门权限对检举控告分析和移送处理;又有对内部的制约和监督,如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等;还有对案件办理的检查和督办,确保案件按期限办结答复。同时还对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此外,《规则》还明确了工作要求和责任,强调了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并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个需要关注的关键点就是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规则》对这一方面也是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点也是办理检举控告的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可以说在处理检举控告中,有一定的不实或者诬告陷害现象。

诬告陷害行为,不仅会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资源,还会打击甚至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规则》中明确界定了诬告陷害行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强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拨任用工作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应当从重处理。同时,《规则》明确了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规则》不仅是对检举控告的受理和处理的规范,也注重对干部的保护,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正如《规则》指出的,贯彻“三个区分开来”,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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