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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监察调查要牢记《监察法》的“严格”二字

时间:2018-06-29 17:10  来源:渭滨区纪委监委   作者:闫莉萍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权限,对监察工作和监察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严的标准,“严格”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程序非常严格,《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都做出严格规定,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保障等也做出规定;对运用技术调查措施,对取证的要求和标准,对监察机关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立案后的处理,对自首和立功情形的认定等均做出严格的规定。《监察法》用专门一章详细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定程序,包括问题线索的发现与受理、管辖、初核、证据的搜集以及处置等,其中特别详细规定了如何处理举报、进行初核,如何采取讯问、留置等措施。监察法同时规定了如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相关组织进行宣布和通知,禁止非法收集证据,禁止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以及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等。二是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要求非常严格,一方面有来自人大的监督;有司法机关的互相制约;有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也有自身的监督,《监察法》用专门一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比如,对审查调查工作在取证、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也要求我们学深悟透,既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充分运用好法律武器,准确研判案件问题,注重集体研究,保证办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要严格遵守程序,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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