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共产党的官,当人民的公仆,拿着国家的资源,去搞行受贿,去搞权钱交易,这个账总得算的”。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三届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团全体会议谈反腐问题时强调的。
由此我联想到,日常工作中,一些干部,因责权不清楚、概念不清晰,“被动”地出现“公权私用”行为。但无论是“被动”还是“主动”,“公权私用”总是要受到纪律与法律的追究。
用权为民,千万不能存私。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用权,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但是,现实工作中,总有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单位心存侥幸,将财政资金或公款以现金方式存在个人手中或私人账户;将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全部或部分截留、转移在法定账簿外;在不符合规定的账簿上以公议费、公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将门面出租、资产变卖等收入在账外直接抵减本单位维修、福利、接待等支出;想方设法套取资金获取私利,认为只要不是装入自己“口袋”,给职工谋取福利,错了也问题不大等等。这些典型的“私心”以为“公”的做法,坚决要不得,存在就得严厉打击!
用权为民,必要坚定理想信念。从近期大连的“王主任”到济源“掌掴书记”,再到如今毕节“草包支书”,每一个事件都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这同时提醒着广大党员干部,用权莫任性,“官威”耍不得。只有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纪法,秉公用权,才能赢得群众的尊重和理解。作为党员干部,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姓“公”而不姓“私”,始终不忘共产党人的初心与使命。另一方面,必须严格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行使,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权力划出边界、定下规矩。
用权为民,必要严格执纪。当前一些党员干部权力滥用、权力变形和作为失当时有发生,如,部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落实党中央惠民富民政策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在房地产“黑中介”非法牟利,物业服务搞垄断、收取高昂服务费,侵害群众利益;在村(社区)两委换届中干部拉票贿选、勾结各种势力破坏换届、干扰选举;在维护司法公正中,枉法裁判,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等。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我们更要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坚持不懈监督执纪问责,既要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找准问题,痛下狠手;又要在深化上做文章,不断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通过全党长期的努力,切实把好的作风变成一种常态、一种习惯、一种文化,使领导干部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
用权为民,必要加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的力度,认真梳理排查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监督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分类监督、跟踪监督、对账监督。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统筹衔接制度,形成“四个全覆盖”监督合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不”建设,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对违法违规行使职权的行为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惩处一起,严格追究责任。积极通过网络、媒体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研究分析舆情背后的现实问题,更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加强日常监督。
“蓬莱定不远,正要一帆风。”好的作风,犹如春风化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党员干部的观念和行为,密切着党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提醒自己分清“公”“私”界限,只有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才能始终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