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被巡察单位整改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巡察工作“后半篇文章”。渭滨区委巡察办在总结前几轮巡察整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台了《渭滨区委常委督促巡视巡察整改工作制度》,通过提醒谈话、参加巡察反馈会、专题民主生活会、审定整改方案等措施,区委常委督促分管联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着力推动巡察整改落地见效。
明确职责,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制度》要求分管联系被巡察单位的区委常委履行提醒谈话、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审核把关等职责。即: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巡察发现存在问题进行提醒谈话,要求进行整改;参加被巡察单位反馈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审定整改方案,并提出意见及要求。在整改期间进行督促整改;审核巡察整改报告,并签字背书。通过强化区级领导对分管联系单位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跟踪督促,进一步夯实被巡察单位整改主体责任。
加强协作,层层负责推动整改。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区委巡察办在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后,及时向有关区委常委抄送巡察反馈意见,并对下一步整改事宜进行衔接。被巡察单位在接到巡察反馈意见后,主动邀请分管联系的区委常委参加巡察反馈会、专题民主生活会等相关会议,指导推动巡察工作整改,并及时向分管联系的区委常委进行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注重实效,确保整改效果。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区纪委书记和区委分管常委共同约谈其党委(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对仍不能按要求整改的,由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从2018至2020年开展巡察整改情况专项督查检查情况来看,巡察整改工作质效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