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规定,近日,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积极督促市第二人民医院制定《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从预约接待、登记建档、身份信息复核、接待日设定、接待流程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规定。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原则,由院纪委办负责组织预约,为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审核身份信息,医药代表接待日设在每周四。接待时,医药代表在院纪委办进行预约,由纪委办核实信息后,填写接待登记表(一式两份),纪委办留一份,医药代表拿一份到预约科室,由预约科室按照“三定两有”进行接待,并完整填写接待记录,留科室备案检查。
《规定》要求,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第一责任人,加强对本科室职工的教育和监督职责。院纪委会同党办、院办等有关部门,不定期深入科室开展检查。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医院视情节提醒、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医保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医院工作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的,由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及所在科室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上级纪检监察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