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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自办案件移送审理制度(试行)》出台

时间:2020-08-19 09:26  来源: 金台区纪委监委   作者:   点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近日,金台区纪委监委出台《自办案件移送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该《制度》共十一条,对保证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案件质量,推进执纪审查工作规范化起到积极作用。

一是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审理流程。《制度》明确初核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调查并移送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在领导批准的时限内完成审查调查移送审理。各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审查、调查及移送审理工作负责,定期向分管常委(委员)及分管副书记汇报审查调查进度。案件监督管理室定期向主要领导报告案件审查调查进度,及时向承办机构及分管领导发出移送审理时限预警,并由分管领导督促移送。对超过3个月未完成移送审理、且未办理延期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承办机构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二是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审理条件。对委机关案件承办室(部)、派驻部门纪检监察组和联合执纪组办理的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在审查、调查终结移送审理时,应具备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立案依据包括:批转、检举材料、相关领导对初核的批示、《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它批准立案的材料等;审查、调查报告和案件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的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和被调查人对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调查组对被审查调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被审查调查人的书面反思材料;全部证据材料、采取留置措施及解除留置措施的审批材料和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三是进一步规范结案后工作程序。委机关室(部)和联合执纪组办理的案件经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案件审理室办理处分决定、批复、请示和备案等手续,以及将有关材料抄送相关部门,并对处分决定、批复的执行进行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应告知有关案件承办机构和案件监督管理室。派驻部门纪检监察组办理的案件,将审理意见提交被审查调查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处分决定、批复、请示及处分宣布、送达等手续,并对处分决定、批复的执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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