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廉政文化 > 传统家规家训乡规民约 > 正文

太白:清代古碑颂清风

时间:2021-08-04 09:24  来源: 太白县纪委监委   作者:曹代峰   点击:

在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王家堎镇中明村户外村史馆里的一个角落里,静静地矗立着一块高1.58米,上宽0.79米,下宽0.81米,上厚0.09米,下厚0.10米的清代老碑——督宪牌亍碑。

王家堎镇党委书记张广田告诉记者,该碑原立于镇上的一座古庙前,上世纪60年代,庙拆了,碑被村民就地掩埋。上世纪80年代,镇上搞基建时,碑又被挖掘出来放在地下室保存。2016年,王家堎镇在建设王家堎中明村户外村史馆时重立了此碑。

碑首无纹饰,仅减地平雕四个圆圈,圈内套“督宪牌亍”四字(应为“示”,下面两点有残缺),正文23行,满行50字,总共1067字,碑身无边框纹饰,据村民介绍,碑入座榫头已断,碑座乃是后来砌的,属于一方地方德政碑。

这样一座“其貌不扬”的石碑,背后蕴藏着一段清廉故事。

清朝嘉庆年间,爆发了白莲教农民起义,起义发端于湖北荆襄地区,后来起义军向陕西、四川转移,在清军围剿下转战于陕西安康和汉中、川东、川北一带,先后波及川、楚、陕、豫、甘等省,历时九载,是清代中期规模最大的一次农民战争。

嘉庆四年(1799年),时任陕甘总督松筠奉命前往汉中督办粮草,经过北栈道的必经之路留坝厅(东至宝鸡市凤县西至汉中市勉县褒城)红沿河一带(今王家堎镇)时,看到当地农民常年遭受白莲教匪的袭扰和掠夺,当时官兵也按照以往运送军装、弹药、粮饷的劳役都是向农民摊派的惯例,在当地胡征乱敛、摊派劳役、搜刮百姓,以致民不聊生。

民生疾苦,心不忍之,为了规范官兵筹集粮草,防止官兵扰民,松筠到汉中后针对留坝厅红沿河一带(今王家堎镇)发布了安定人心、绥靖地方的一纸总督部堂令——十三条规定。

该告示公布后,遂被红岩河一带(今王家堎镇)的绅粮富户自发捐资刻成碑,命名为“督宪牌亍”,立于官兵必经之地老爷庙(现位于镇政府院内)旁的道路边,以供过往官兵阅览并遵照执行。规定指出,不得仍和过去一样由团练乡勇向农民摊派劳役,导致农业生产荒废。

碑文上的规定,涉及夫役、征粮、吃喝、赋税、马匹使用等众多事项,其中“应采买白米麸苇草束,宜照时价购办,收仓应用倾发斗斛,斛面宜用概平,不得听仓书差役混用,斗堆尖浮量,束不得用大称抬杖”规定了需要采购的米、麸皮、干草,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收购,米和麸皮在存入仓库时要用能倒尽的斗和斛来量,斛上面要用小木板刮平,负责管理仓库的差役不能将斗和斛混用,以免收购的多而入仓的少,称量干草不能用大秤来称,以免短斤少两;“应差鸡鸭向来取用无价,牲猪肉每斤发钱四十一查,龙厅主每肉一斤发艮六卜鸡一只发艮八分鸭一只发艮一十二卜寔......严禁厨役支差人等不得任意克扣”规定了向农民征收鸡鸭等肉类每斤按照40文付钱......严禁厨役和差官等所有人随意克扣;“清油里下轮流支应,请照文发价不得扣减”规定了清油由街坊(古代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轮流供应,按照以前的价格付钱,不得扣减……

这十三条规定细致到一斗米、一只鸡、一斤油的价钱,全部依文照价给付,让当时政府和官员征集物资有章可循,也让当地百姓财产免受侵害,透过碑文,我们仿佛看到一纸总督部堂令给当地群众带来的希望,其背后是百姓对清官廉吏的口碑,在大力开展反腐倡廉的今天,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教育意义。

“‘治国有常民为本’这是中国几千年来为官、为政的经验和智慧的总结,此石碑上记载的时任陕甘总督松筠用满腔的爱民情怀,在王家堎一带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感人故事,对今天的人们仍有着启发和借鉴意义,当下,前正值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期间,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为抓手,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太白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督宪牌亍”自立碑至今已过去222年,石碑并未因岁月的流逝而磨灭,现在它除了讲述这段经历时间和风雨的廉政故事,也正在发挥它作为文物应有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文化传承,同时告诉人们一个深刻道理:为官心中为民,民便不能忘。

版权所有:中共宝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宝鸡市监察委员会  陕ICP备07501330号-2 
推荐使用IE7以上版本浏览器及1024×768以上分辨率

陕公网安备 61030002000117号